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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网与售电公司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18-09-06

  一、政策支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围绕“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行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重点任务,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方诉求和电力工业发展规律,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努力降低电力成本、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打破垄断、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电力价格的机制,促进电力行业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发展,为构建现代能源支撑体系、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17年12月22日,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在全国发展改革会议上明确,2018年要以直接交易和增量配电市场化为重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作为唯一与电力直接交易平列提及的具体举措,增量配电市场化于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意义可见一斑。

  二、相关概念

  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同时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网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售电公司分为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不拥有配网运营权且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的独立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同一配电区域内可有多家售电公司售电。

  三、增量配网与售电公司的关系

  

  (增量配网、现货市场、售电公司三者关系图)

  “配售一体,相得益彰”是一个已经被充分论述,并且广为接受的观点。从售电公司的角度来讲,成为“第二类售电公司”(即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最直接的好处,更加便利的对客户服务。在无歧视开放的政策要求完全落地之前,配网覆盖范围即客户;即使在无歧视政策落地以后,配网范围内的保底服务是由配网运营方承担,并且用户对原来售电服务实际提供者的粘性也会非常大。

  从用户的角度来说,不少售电领域实践者发现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更能获得用户们的信任:绝大多数电力行业之外的用户对于售电业务只有非常简单的认识,认为只有“电厂当后台”或者“配网撑门面”的售电公司才是可靠的。

  配电网资产为售电公司带来的不仅仅是上述直接的好处,更重要的在于打开想象力空间。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到,鼓励售电公司“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而实际上在国外已经成熟的电力市场,智能综合能源服务等增值服务才是售电公司的主要业务,而不是当前国内的“吃差价”。

  售电公司如何获得提供这些增值服务的必要的硬件条件?增量配网当然是一个很好的着力点。虽然有“无歧视开放”的宏观要求,但是显然配网建设的主导者在配网硬件的利用上应该会有更多的主动权。而且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增量配网运营者本身也有权利向用户有偿提供“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